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二条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学院(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以“危险化学品谁使用、安全谁负责”为原则,落实校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学校涉及危险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购买和储存安全
第四条 使用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必须提交《齐鲁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购买审批表》,购买公安部门严格控制的危险化学品,须经学院(部)审核,保卫处审批,并到指定的厂商处购买。其他危险化学品须经学院(部)审批,并报实验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使用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特点,遵循“用多少买多少” 、“随用随买”、“随买随用”的原则,确定合理的购买数量。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在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单位购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须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存放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报警、防晒、调湿等安全措施。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安全
第九条使用单位必须结合自身安全管理特点,配备危险化学品专门管理人员,制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条使用和管理剧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出借、出售和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要熟悉和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
第十三条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工作,将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废物暂时分类收集并合理存放,由学校统一组织收运和处置。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废物的收集、暂存和处置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废物收集后不得混储;收集容器应密闭可靠,不破碎泄漏;应存放在适当场所和位置,避免高温、日晒或妨碍疏散通道;
(二)对已收集暂存的危险化学品废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避免遭受他人取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三)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危险化学品废物随意丢弃或排入下水管道。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置,原则上每学期集中组织2次,由学校实验管理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专项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凡可能自行救援的,使用单位应立即组织救援,边救援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
第十八条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并造成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视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管理中心和保卫处负责解释。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