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保障校内师生交通安全,建立文明有序的交通秩序,参照《济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市发改委、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济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
第一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应严格遵守上级部门、校(院)相关交通管理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严格遵照交通标志行驶,校内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重点部位和特殊场所以实际标识为准),夜间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鸣喇叭、超速行驶。
第二条 校(院)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智能识别门禁系统。车辆出入校门时一车一杆,禁止闯杆。对因闯杆造成的损失,由闯杆车辆所有人承担。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内有序停放车辆。禁止损坏各种交通设施,违者按价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 校(院)只提供停车场(位),不承担看管责任。机动车驾驶员应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停车后要及时关闭好车辆门窗、上好锁,车内不要存放贵重物品。
第五条 摩托车、危化品车辆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园。确需入校的,须经相关部门、单位同意,并向安全管理处报备,进校后按指定路线行驶,有序停放。
第六条 所有进校车辆,须服从校(院)管理,禁止在人行道路、消防通道、禁停路段上停放车辆,任何车辆均不得堵塞校园出入口和校内交通干道,不得妨碍管理人员执勤;否则将根据违停情况,分别给予提醒、警告、纳入校园车辆出入管理系统黑名单等管控措施。
第七条 车辆在校园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列入门禁系统黑名单。
(一)超速行驶;
(二)违停乱放;
(三)未授权长期停放;
(四)强行闯杆;
(五)逃避缴费;
(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七)其它违反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车辆分类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收费校区
停车收费区域暂定长清校区、历下校区,其他校区视情况适时推进。
第九条 校园门禁系统采用自动识别车牌技术,实行智能化管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收费原则,对外来车辆计时、按次、按月、按年或其他方式进行收费;出入校园车辆主要分为免费机动车和收费机动车两类。
(一)免费机动车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银行押款车、餐厨垃圾清运车等特种车辆。
2.校(院)公务用车、班车。
3.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各部门单位聘用人员(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和代课老师等)的车辆。
4.各部门、单位组织活动时的与活动相关的外单位车辆、涉及校(院)业务检查、参观活动、新生入学、毕业离校等特殊时段的车辆。
5.在校园区域内居住的教职工遗属的车辆。
6.校(院)认为可以免费的其他车辆。
(二)收费机动车
1.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车辆。
2.校内服务单位及员工车辆。
3.校内租赁(住)户及居住在校内的非本校教职工车辆。
4.校(院)各类社会考试考生、培训班学员的车辆。
5.校(院)认为需要收费的其他车辆。
第十条 车辆类型划分
车辆类型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规定:
(一)小型车辆: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
(二)中型车辆: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
(三)大型车辆: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
(一)历下校区收费标准
1.按小时收费。机动车在8时至20时(含20时)间停放,小型车、中型车每辆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辆每小时4元;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20时至次日8时(含8时)间停放,小型车、中型车每辆每次20元,大型车每辆每次30元;2022年12月31日前纯电动汽车享受5折优惠,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享受8折优惠(依据省市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2.包月收费。小型车、中型车每月300元;大型车每月600元。
3.包年收费。小型车、中型车每年3000元;大型车每年6000元。
(二)长清校区收费标准
1.按小时收费。机动车在8时至20时(含20时)间停放,小型车、中型车每辆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辆每小时4元;30分钟内免费,故意穿行校园的车辆按1小时收费;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20时至次日8时(含8时)间停放,小型车、中型车每辆每次10元,大型车每辆每次15元;2022年12月31日前纯电动汽车享受5折优惠,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享受8折优惠(依据省市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2.包月收费。小型车、中型车每月120元;大型车每月200元。
3.包年收费。小型车、中型车每年1200元;大型车每年2000元。
第十二条 学生报到、毕业、校区搬迁等特殊情况,根据校(院)统筹安排可以免费通行。
第十三条 未授权车辆遇门禁系统故障、停电时进入校园,将采用人工办理收费手续。车辆入校时领取《停车计时单》,出门时计时收费;若《停车计时单》丢失,将依据存根联记录时间计时收费。
第十四条 停车费可以使用微信、支付宝、停车券等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停车券的管理与使用
(一)停车券由安全管理处监制,可抵用24小时内收费数额。票据上加盖安全管理处公章、使用单位公章。
(二)停车券发放。各部门、单位每学期发放100张停车券,票据在有效期内使用;停车券不足用时,各部门、单位提出申领需求,增发相应数量的免费停车券。
(三)停车券的使用。各部门、单位使用停车券时需加盖会客单位公章,收费员收取停车券做登记处理后免费放行,停车券仅限当天、单车使用,逾期作废。
(四)营利性会议和活动不得使用停车券。停车券一律不得外借或售卖,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取消部门、单位当年度停车券领用资格,并按照车辆实际出入校时间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标准计算停车费用,并通报所在部门、单位。
第十六条 校(院)通过招标或拍卖等方式选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征收停车费用,参照相关规定允许第三方机构计提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含税)。
第三章授权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校(院)根据停车位情况,优先满足教职工车辆停车需求。对于各部门、单位确需进校的车辆,应当实行限量和缴费的原则,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时、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统计所属教职员工车辆信息,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确保人、车、证相符,从一网通内“校内车辆通行证办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安全管理处审核录入。
第十九条 申请车辆信息变更的驾车人或车主,应及时到安全管理处办理授权变更手续;调离校(院)的人员(含不再聘用的人员),自人事处办理手续后及时通知安全管理处,解除车辆授权。
第二十条 办理授权登记的车辆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根据人员和车辆变化情况进行信息核对。不按时提交核对信息、对于违规长期占用停车资源、不按照要求办理通行手续造成计费或无法入校的,车主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临时授权管理
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在参照停车券的管理与使用原则下,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在系统内直接赋予临时车辆入校权限。
第二十二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或取消授权。
(一)所有权存在争议;
(二)从事非法活动;
(三)过期未办理审验等手续;
(四)信息不实;
(五)被列入禁止进入校园黑名单;
(六)不予或取消授权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停车费缴存、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停车费收缴工作坚持热情服务、依规收费、应收尽收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停车费全部上缴校(院)指定账户,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
第五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实事求是,认真审核所辖教职员工和外来车辆。对在资格审查中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部门,取消该单位、部门当年的授权资格,并追缴相关费用;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将追究单位、部门审核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安全管理处负责校园交通秩序和门禁管理工作的督查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上级部门停车收费标准如发生变化,校(院)将适时修订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原《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齐鲁工大鲁科院字[2019]51号)同时废止。